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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卫生学校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本站 点击数:10503次 更新时间:2012/8/3
正文内容:
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市卫纪监〔2012〕13号关于印发《桂林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纪委四届二次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卫生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国坚在全区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二、成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组 长:唐耀国
副组长:陈礼翠、吴会初、梁能群、秦初明
成员:周葵、李艳秋、全志芳、陈玉梅、邓淑文、蒋福华、伍利民、吴运喜、夏炳成、唐新明、文晖、刘政、陈隆、雷慰慧、陈红三、蒋红梅
下设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李艳秋
成员:梁培辉、梁旖旎
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履行职责,切实发挥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保障作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指导、协调作用,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 全校教职员工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廉洁从业的意识,树立良好风尚;依法严肃查处商业活动中的重大商业贿赂案 件,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针对存在的问题,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防控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 壤和条件。
四、治理重点
学校将以教材、教辅和图书采购,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各类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学生保险、实验用品、勤服务等为重点,认真检查、清理和纠正以各种名义给予和收受“回扣”、“手续费”、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以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及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对商业贿赂特别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检查在购买教材图书、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活动中,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红包”回扣、提成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将单位小金库和个人收受的款物上缴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五、工作步骤(6月中旬—12月底)
1. 摸清实情阶段(6月)。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容易发生的主要环节和重点岗位,深入分析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专项治理措施。
2. 动员教育阶段(6月底前)。全校领导干部要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并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阐明政策,晓以利害,认识形势,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 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对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商业贿赂行为等进行自查自纠。主动将单位和个人收受的商业贿赂款物上缴卫生局设立的专项廉政帐户。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严格把握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和教育的威慑力。
4. 整改和健全长效机制阶段(9月1日至12月20日)。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我们要深度剖析,举一反三,查找漏洞,深入分析,加强整改,加强制度执行力,健全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1. 设立廉政帐户,收缴不正当交易款。桂林市卫生局廉政帐户,户名:桂林市卫生局,开户行:桂林银行榕湖支行,帐号:0001 5763 7200 075。桂林市卫校廉政帐户,户名:桂林市卫生学校,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桂林阳桥支行,账号:2103 2061 2921 9501 978。
个 人可以直接将款项上缴学校廉政帐户或卫生局廉政帐户。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中,凡在自查自纠期间(截止2012年7月31日)主动上缴违纪违规款物,并主动 说清有关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作为内部处理,原则上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逾期不上交缴违纪违规款物、交代有关问题的,将依纪依规从严处理。
2. 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商业贿赂案件。把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通过自查自纠发现案件线索,通过查办案件促进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对于收受商业贿赂但尚未触犯刑律的工作人员,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情节比较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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