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 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讲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现状 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更新教学内容, 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有较强的从事 教育和教学改革、科技开发项目研究能力,取得对经济建设或本 学科教育教学有较大价值的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 文和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教学经验 丰富,能有效地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 等实践环节中重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指导 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熟练地应用一门外国语,并具有熟练应 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 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 于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 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者,受警告处分的,延迟 1年申报;受 记过处分的,延迟 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的,延迟 3年申报; 受降级处分的,延迟 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年申报。 三、近 5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 1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 可以不受资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年以上。 (三)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取得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 学本科主干课程或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进修,取得 4门以上考 试合格成绩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年以上。 (五)1992年 12月 31日前在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护理、舞蹈、 体操、杂技等特殊专业教学的教师,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担任学 校专业科(组)长或属于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大学专科毕业 4年 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讲师专业 技术资格。 (六)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 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1年以上。 二、35周岁以下(含 35周岁)教师申报高级讲师专业技术 资格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学历。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从事外 语教学的教师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第二外语(C级)成 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 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 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 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 效证明。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 2门以上课程,其中 1门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基础课,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 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 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工作任务),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 少于 240学时。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 减免:担任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 的 1/3,担任中层领导年均授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授课 时数的 1/2。 三、主持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或课题),参与制定教 学文件,每年承担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一次(须提交公开课教案 2篇)。 四、有带领和指导学生到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 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 五、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时间累计 1年以上,并取 得较好成绩。 六、在任职期间内必须有累计 1年以上下乡支教、挂职锻炼 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含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 员、班主任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成绩良好以上。 七、专业技术教师有过 1年以上到对口专业业务部门或企业 参加实践工作锻炼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估成 绩良好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 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有关教学奖 励,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产学结合成绩显著,并获 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通过自治区级 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须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教学、科研成果获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 1部,并在公开出版发 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篇。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3篇以上。 第十条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年以上, 或具备所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 业技术资格 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 1次优秀以上,并具备 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教学或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重大科研成果,获国家 级三等奖以上、或获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二、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 作者称号。 三、从国外学成归国,在所学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 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 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四、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独著或合 著(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专著增加 1部,并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 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增加 2篇,其中在国内核心期刊 或国外权威期刊发表不少于 1篇。艺术类增加在全国性艺术活动 中入选的艺术作品 2件,其中获奖作品不少于 1件。 五、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成绩显著,获得直接经 济效益为年纯利润 30万元以上。 六、在各种专业技术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自治区 级二等奖以上;或参加全国各类比赛获前 3名,参加自治区级各 类比赛获得前 2名。 七、独立指导或作为主教练指导的学生,参加全国性比赛获 得二等奖以上或前 3名奖励,参加自治区级比赛获一等奖以上或 前 2名奖励。 第十一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 料者,可申报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 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 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 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 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 育序列的学历。 (三)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 教材(主要作者,或本人撰写 6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 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 学术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 (五)本规定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 (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 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 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等专业学校讲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 业精神;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 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 育理论,熟悉中专教育及本学科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教学中重 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较好的从 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助理讲师的能 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科技、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 告;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一定的 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 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 于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 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年申报;受记 过处分者,延迟 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 3年申报;受 降级处分者,延迟 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年申报。 三、近 4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 1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年以上。 二、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 格 3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 4年以 上。 四、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 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 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6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从事外 语教学的教师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第二外语(C级)成绩 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 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 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 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 效证明。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 1门以上课程(含理论及实训)部分或全部内容的 讲授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 设计。 二、参加校级以上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并有科研总结 报告,或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 三、有带领和指导学生到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 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 四、有 1年以上下乡支教、挂职锻炼工作经历,或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含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 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 五、专业技术教师有过 1年以上到对口专业业务部门或企业 参加实践工作锻炼的经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评估成绩良好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参与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研究,独立撰写 1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或教学总结,或 取得过市(厅)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二、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开展产学结合活动成绩显 著,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三、参与科研或科技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专业主 管部门的鉴定,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四、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或译著 1部(本人撰写 2万字以上)。 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2篇以上; 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1篇(第一作 者),并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技术研究论文 1篇。 第十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 料者,可申报中等专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 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 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 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 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 育序列的学历。 (三)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 教材;“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 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实验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 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 验技术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 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 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 与技术开发,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经验 丰富,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公开 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实验教材;具有指导 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 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器材维修和有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 报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 《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 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年申报;受记 过处分者,延迟 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 3年申报;受 降级处分者,延迟 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年申报。 三、近 5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 1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在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岗位工作,经 考核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实验师专业 技术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年以上。 三、获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 通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或硕士研究 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 4门以上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并获得结业 证书,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年以上。 五、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 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1960年 1月 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专 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 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 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 效证明。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或科研机构有关实验项目的要 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能承担实验课 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 二、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 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三、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多项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 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 书)。 四、指导或培养过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1年以上,并取得较好 成效。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年度实验工 作质量评估或年度考核为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好,在实验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并公开 发表 1篇以上实验教学研究论文;或获得过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或 实验室工作奖励。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 以上 1项。 三、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 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或获自治区级上述奖项三等奖以上 1项。 四、独立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已投入使用,效果良 好,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使用效果良好。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 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 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1篇 发表在专业核心期刊上。 二、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含 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 5万字以上)1部,并在国内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篇。 第十条破格条件 不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中级专业技 术资格 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 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 考核优秀 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 1项以上: (一)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 明奖、星火奖及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专 业奖二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 奖以上。 (四)从国外学成归国,在所学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 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完成人,2位同行研究 员或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 2项以上: (一)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课 题)2项以上。 (二)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或获自治区级科技进 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项三等奖。 (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高 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 2篇论文 (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中成绩显著,被自治区级主管 部门评为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或所负责的实验室通过自治区级 主管部门评估并被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实验室。 (五)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 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 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 30万元以上。 (六)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 者称号。 第十一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并能提交规定的申 报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 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 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 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 文(专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 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 译著或教材。“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出版物 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 (五)本规定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 (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 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系列实验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实验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 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 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掌握实验教学 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 验教学效果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 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器材维修和有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 报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 《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 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年申报;受记 过处分者,延迟 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 3年申报;受 降级处分者,延迟 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年申报。 三、近 4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 1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实验室工作 2年以上,经考核符 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可申报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学完本专业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 4门以上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5年以上。 五、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 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 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1960年 1月 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 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 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 效证明。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或科研机构有关实验项目的要 求),能够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能承担实 验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 二、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 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参加过科研工作并有科研总结报告,或发表一定水平的 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研究报告。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度实验工作质 量评估或年度考核为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良好,独立撰写 1篇以上实验研究论文或 实验教学总结,或获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奖励。 二、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 三、独立设计过 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 2年以 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篇 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出版著作(或实验教材和实验指 导书,本人撰写 3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 技术研究论文 1篇以上。 第十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并能提交规定的申 报材料者,可申报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 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 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 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 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 文(专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 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 译著或教材。“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出版物 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